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娄底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中心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具体地址:娄底市乐坪东街13号)或是到市政务中心(政务公开办)查阅(具体地址:乐坪东街18号)。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娄底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中心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场所(具体地址:娄底市乐花路4号)或是到市政务中心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hbj.hnloudi.gov.cn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娄底市环境保护局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8312938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娄底市环境保护局
办公地址:娄底市乐花路4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8312938
传真号码:8312938
电子邮件:ldhbj@tom.com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六,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象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六)。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4、特别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本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本部门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8312938,地址:娄底市乐花路4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娄底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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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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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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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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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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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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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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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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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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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名称 |
娄底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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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006498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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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时东 |
联系人姓名 |
陈松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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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13507383271 |
传真 |
8312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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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娄底市乐花路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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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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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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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 状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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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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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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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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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使用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的项目所属单位。
许可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污染治理达到申请使用资金时提出的预定目标要求;
2.资金使用符合专款专用要求;
3.治理项目投产试运行一个月以上,设施运转正常;
4.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申请人委托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站(中心)进行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分析,环境保护监测的结果各类污染物排放须达标;
5..申请人领取《治理污染贷款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填报。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报告三份;
2.《治理污染贷款项目验收申请表》三份;
3.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报告三份;
4.项目工程工作总结(需进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三份;
5.项目工程资金决算表(须盖项目业主财务章)三份。
办事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员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受理人员(电话:0738-8223879)。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初审人员
2.时限:1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2.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时限:2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2.时限:3个工作日。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被限期治理的单位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3月修正)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在限期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结果达到限期治理要求。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份;
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五份;
3.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五份。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8-8221375)。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初审人员。
2.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科长
2.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时限:2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工作人员
2.时限:5个工作日。
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
许可对象:需要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单位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许可无数量限制,但进口废物的数量见审批文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等待国家环保局批准的时间)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申请审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
2.进口废物风险评估报告表;
3.工商执照;
4.再次申请的,需提交上次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产品销售等有关凭证;
5.首次申请第七类进口废物的,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批文和报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批文。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8-8221375)。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初审人员。
2.时限:1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科长
2.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时限:2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工作人员
2.时限:3个工作日。
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许可对象: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8]089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申报审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需要提交的材料:
1.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类别、形态、危险特征、主要有害成分、数量等资料或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外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定报告;
2.接受转入本省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经营单位所在地县(区)、市(州)二级环保部门签批的同意接受的审核意见,转出本省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接受的《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3.运输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准运许可手续;
4.安全运输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报告。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8-8221375)。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初审人员。
2.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科长
2..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时限:2个工作日。
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许可对象:本省申请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源)的单位。
许可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国务院令第44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在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许可条件:
1.申请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源)的单位持有省级环保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2.申请内容符合所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中规定的范围;
3.申请单位在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源)的购置、运输、使用、转让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等过程中,没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对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源购置、运输、使用、转让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废弃放射源的送贮等过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行为。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写清购买目的、数量、放射性核素种类、活度、生产厂家、含设备则写清楚型号等);
2.申请单位所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3.销售或生产单位所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4.购买合同复印件。如果所购买的放射源属1、2或3类源,则必须提供这些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由厂家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5.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6.开发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源加工生产产品并进行销售的单位,应提交其产品销售去向的相关资料;
7.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放射污染管理科受理人员(电话0738-8314096)。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放射污染管理科初审人员。
2.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放射污染管理科科长
2.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时限:1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放射污染管理科工作人员
2.时限: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