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娄底市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12-0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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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打好农业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畜禽水产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落实湖南省农业委印发的《全省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大型水库养殖污染防治,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治理范围工作目标、工作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明确指导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以及娄底市“天蓝水净地绿”三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以源头管控为重点,强化落实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维护水库及其干流水环境生态安全。

(二)划定治理范围。划定水府庙水库的娄星区辖区、双峰县辖区、娄底市经开区辖区和柘溪水库的新化县辖区、冷水江市辖区为治理范围。

(三)制定工作目标。专项工作有三大目标。一是饮用水源水府庙水库双峰、娄星区、经开区所辖区域内禁止水产人工养殖,整治清理所有的投铒设施,拆除投铒养殖的网箱,保持现有只投鱼种不投饲不投肥的“人放天养”规模。二是非饮用水源柘溪水库新化县、冷水江市所辖区域内要科学规划养殖。三是水府庙水库、柘溪水库主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关停退出或异地搬迁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四)梳理工作流程。专项工作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阶段。召开治理专项工作动员会,制定详细的治理工作方案,做好水产养殖户、相关畜禽养殖场(户)的思想工作,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立案建档阶段。对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网箱、围栏及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一步核实,立案建档,实行一户一案一档。三是自行治理阶段。所有属于退出网箱、围栏养殖户及范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停止养殖行为,自行拆除网箱、围栏及畜禽养殖栏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将相关的政策宣传到户到场,对所有确定退出的养殖对象,依法依规送达告知书,责令自行拆除。四是强力推进阶段。自行治理到期后,对未自行拆除的网箱、围栏养殖户和畜禽养殖场(户)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关停拆除等措施。五是检查验收阶段。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提出复验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对复验不合格的县市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复验合格后,市人民政府再向省畜牧水产局提出最终验收报告。

(五)强化保障措施。一是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二是整合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三是实行以奖代补,引导养殖退出。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专项经费予以奖励。四是优化渔业布局,合理规划发展。列入治理范围的水库均应科学制定水库渔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水域。五是创新政策机制,扶持产业发展。创新政策机制,鼓励和支持退养户异地搬迁,科学发展养殖生产,确保畜禽水产品有效供给;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服务、依法依规依程序给予扶持和保障。六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企业对水库水资源保护的法定责任。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依法对养殖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建立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治理的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任务分解到属地乡镇,加大问责力度。七是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观念,完善水库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将养殖水域的生态补偿法制化、规范化。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向水库排放污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强化乡镇的主体责任,确保养殖污染治理成效不反弹。

三、主要效果

        文件实施后,将强化落实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措施,加快推进我市大型水库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维护水库及其干流水环境生态安全,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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