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09-2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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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聘用评审专家参与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哪些?

答: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组织评审机构聘用,以独立身份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被选聘的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则需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且符合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3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管理;

(六)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凡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可填报《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三)个人业绩材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复印件;

(四)1寸免冠近照两张。

五、评审专家有哪些权利?

答:(一)获取被评价项目相关制度及相关情况;提出评价范围内的专业质询,以深入了解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

(二)在评审过程中自由发表评审意见。

(三)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评审专家有哪些义务?

答:(一)在组织评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能否参加评审工作,确认参加后应如期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评审机构,以便组织评审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另请评审专家。

(二)应根据组织评审机构提供的材料和其他可能途径,在评审前详细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准备评审意见。

(三)对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方案及评价报告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具体、可操作。

(四)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进行表决。

(五)按要求填写评审专家评审意见表。

(六)自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未经组织评审机构同意,不得引用评价发现和相关结论。

(七)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价单位及个人的好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娄底市财政局

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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