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文 号 娄政发〔2017〕31号 统一登记号 LDCR—2017—00029
公布日期 2017-11-06 生效日期 2017-12-01
信息失效期 2022-12-01 公布形态 首次公布
起草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2017-11-0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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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我市更多企业通过企业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作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娄发〔201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健康发展,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引导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更快更好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从2017年开始,各县市区每年新增3家股份制改造企业,到2020年全市股份制改造企业达到30家以上,培育挂牌企业20家以上,其中在“新三板”挂牌企业10家以上,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共上市3家以上。中小微企业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直接融资比重达到20%以上。

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一)对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下同)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200万元奖励: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10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奖励50万元;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成功上市发行后,奖励50万元。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和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其上市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一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其挂牌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3年内(含3年,自挂牌后第二年起算),如当年实际缴纳税额达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给予每年20万元奖励。

(三)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并成功融资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5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须补缴的所得税,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分红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按规定征收。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其并入上市后备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企业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视为变更登记;因实际控制人变更或有资产交易行为或需办理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规定征税。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按预算级次,由市政府金融办或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税务部门会审后,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将以上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分阶段在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至上市前的2年内(共3年)等额奖励给企业。

(五)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产权无争议,但企业上市过程中须办理产权证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补办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用水权、用电权等,因上市挂牌需办理变更手续的,免收市县级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六)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拟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积极支持其产业发展。产业园区和其他存量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为拟上市企业的产业发展用地。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改制、项目立项、环评、土地报批、税收征缴、劳动保障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手续。对拟上市挂牌企业优先安排年度各类引导资(基)金、科技创新基金、工业发展基金;支持其申报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贴息贷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对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优先供应土地、优先办理环评、转报或核准手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推荐的重点后备上市企业优先安排贷款。

(八)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和进入湖南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转至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含境外上市)或直接申请IPO的,其在前一阶段享受的奖励在下一阶段享受的奖励中扣除。经确认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五年之内不得迁址市外,上市成功后要将30%以上的募集资金投入到市内项目。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和迁址市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奖励必须退还。申请奖励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优惠政策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

(一)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在规范和促进企业创业成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我市投资。

(二)在我市注册且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材料抄送市政府金融办审查后,可享受相关奖励:

1.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含3年),如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达2000万元,按其净收入的1%给予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60万元。

2.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产品注册地在我市的,自获利年度起基金存续期内,如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每年度按其当年利润总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规定,在发改部门备案且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政策。

四、大力发展债券融资

(一)支持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度高的企业通过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鼓励和引导贫困县市企业发行扶贫票据。鼓励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探索建立专业化的担保征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私募债的非上市、非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按企业发债利息总额30%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大型企业和国有投资公司将其流动性不强,但预期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创新形式实现证券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推动证券公司加快资产证券化产品研究和设计,加强与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企业合作,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能力。

五、规范发展期货市场

充分发挥和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行和风险规避功能,引导相关生产贸易型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功能锁定生产成本,规避市场风险。支持相关龙头企业申请设立交割仓库,做大做强交割品牌,挖掘期货优势品种。支持期货经营机构的发展,优化网点布局,拓展业务范围。规范期货经纪机构行为,强化行业风险和自律意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期货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

六、明确资本市场发展责任机制

(一)建立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高位推动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制度。企业上市挂牌具体问题,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营造企业上市挂牌发展良好舆论环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规范媒体对相关市场信息的传播行为,更好发挥新闻媒体对企业上市挂牌的正面引导作用,营造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风控防范监控。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大对从业者以及企业的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行业诚信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监控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七、本意见中的奖励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的奖励补贴资金经市级统一核算后,由市、区按财政分成体制分别承担。企业已享受我市其他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奖励、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补助。

八、本意见自2017121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后,对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第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另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含本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奖励)。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7116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6日印发

 

娄政发〔2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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