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娄政办发〔2017〕46号 统一登记号 LDCR—2017—01040
公布日期 2017-11-21 生效日期 2017-11-21
信息失效期 2022-11-21 公布形态 首次公布
起草单位 市发改委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1-2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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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6


娄底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程序,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核准、备案机关。根据国、省有关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核准权限按《娄底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执行,备案管理按属地管辖原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窗口,办理核准、备案事项。

第三条  核准、备案对象。《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核准、备案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五条  核准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申报,按规定上传所需文件资料,并同步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及附具的文件应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提供。

(二)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核准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依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项目代码的书面凭证。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核准或不属于核准机关职权范围的,核准机关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决定。核准机关应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规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项目如需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的,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核准结果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在核准机关网站予以公开,但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六条  备案程序和要求。

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应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按规定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并告知备案机关;或通过备案机关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并附具相关证明资料。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资料即为备案。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依法应实行核准或审批管理,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在备案机关权限范围内等情形的,备案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备案结果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在备案机关网站予以公开,但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向备案机关提出出具备案证明的申请。备案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备案证明。

第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变更。

(一)项目核准变更。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满足《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变更条件的,可向原核准机关申请项目核准变更。核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二)项目备案变更。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八条  项目核准延期。项目需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核准延期。核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对核准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0印发

 

 

娄政办发〔2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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