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发展开放型经济考核办法 (试行)》《娄底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娄底市重点产业小分队招商引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5-2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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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发展开放型经济考核办法(试行)》《娄底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娄底市重点产业小分队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发展开放型经济考核办法(试行)》《娄底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娄底市重点产业小分队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娄底市发展开放型经济考核办法(试行)

 

  为切实提升我市开放型经济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快开放崛起建设开放强市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全市省级及以上园区。 

  (三)市直有关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娄有关单位。 

  1.有招商引资具体任务的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委、市文体广新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建局、市城投集团、市创投集团、市国投公司、市交建投公司、市文旅投公司等。 

  2.招商引资服务保障单位:除有招商引资具体任务的单位以外其他市直和中央、省驻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式 

  (一)县市区(基本分100分) 

  1.对外贸易情况(50分) 

  (1)外贸依存度(20分)。外贸依存度指标得分=(考核期实际值/考核期最高值)×20。其中,“考核期实际值”为考核对象考核年度的外贸进出口总额与GDP比值;“考核期最高值”为考核年度内,县市区外贸进出口总额与GDP比值的最高值。 

  (2)进出口情况(20分)。进出口情况指标得分=进出口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进出口年度增长情况得分。进出口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考核期实际值/考核期目标值)×10,进出口年度增长情况得分=(考核期实际值/考核期平均值)×10。其中,“考核期实际值”为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的实际完成额;“考核期目标值”为考核年度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下同);“考核期平均值”为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进出口实际完成额的算术平均值。 

  (3)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10分)。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指标得分=加工贸易进出口完成率得分+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增长率得分。加工贸易进出口完成率得分=(考核期实际值/考核期目标值)×6,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增长率得分=(考核期实际值/考核期平均值)×4。其中,“考核期实际值”为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的实际完成额(增长率);“考核期平均值”为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加工贸易进出口实际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 

  2.招商引资(36分) 

  招商引资得分=招商引资专项考核实际得分×0.36。招商引资专项考核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娄底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3.对外合作(14分) 

  对外合作指标得分=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得分+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增长率得分。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考核期实际值/考核期目标值)×7,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增长率得分=(考核期实际值/考核期平均值)×7。其中,“考核期实际值”为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的实际完成额(增长率);“考核期平均值”为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实际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 

  4.其他重点工作(不设基本分,根据工作情况加减分) 

  (1)重点外贸企业和品牌培育情况。每新增1家年进出口额6000、20000、3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加0.2、0.3、0.5分;每增加1家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300、500、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包企业,分别加0.2、0.3、0.5分;每新增1个省级以上出口品牌加0.5分。 

  (2)“破零倍增”工作情况。“破零”是指上一年度外贸进出口零实绩的县市区业绩实现“零”的突破(下同)。“倍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开放型经济有关指标数据为基数,外贸进出口考核年度实绩增长率达30%以上,外贸企业进出口额考核年度增长率达100%以上(下同)。县市区未“破零”,扣2分,外资、外贸、外经实绩实现“倍增”,每项加3.5分。此项工作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省级及以上园区(基本分100分) 

  1.对外贸易(40分) 

  (1)进出口额(20分)。进出口额指标得分=(考核期实际值/考核期平均值)×20。其中,“考核期实际值”为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的实际完成额;“考核期平均值”为考核年度内,各园区实际值的算术平均值。 

  (2)对外贸易增长率(20分)。对外贸易增长率指标得分=(考核期实际值/考核期平均值)×20。其中,“考核期实际值”为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的实际增长率;“考核期平均值”为考核年度内,各园区实际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 

  2.招商引资(60分) 

  招商引资得分=招商引资专项考核实际得分×0.6。招商引资专项考核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娄底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3.其他重点工作(不设基本分,根据工作情况加减分) 

  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根据园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对其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最高不超过10分。外资、内资、外贸实绩实现“破零”,每项指标加2分;新增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每1个加2分。此项工作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市直有关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娄有关单位 

  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在年初分类下达工作任务,依据有关考核内容与规定进行考核计分。 

  以上外资、内资、外经合作数据由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提供并会同市统计局审核认定,对外贸易数据由市商务粮食局采集海关数据。“破零”“倍增”由市商务粮食局根据上述数据进行认定。重大项目、品牌培育、服务外包情况由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提供并认定。 

  三、考核组织与结果运用 

  发展开放型经济考核列入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每年1季度对上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各考核对象要及时按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考核通知要求报送年度书面总结材料和自评材料。按得分高低,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全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县市区2个和全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园区3个(其中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两个)。对得分排名倒数1位,且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在全省排名后30位的县市区;得分排名倒数1、2位,且在全省排名后30位的省级及以上园区,全市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分管负责人;对连续两年被全市通报的县市区和园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自2017年起实施。本办法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娄底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一)县市区(包括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下同)。 

  (二)省级园区,包括娄星工业集中区、冷水江经济开发区、涟源高新技术开发区、双峰经济开发区、新化经济开发区。 

  (三)市直有关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娄有关单位。 

  1.有招商引资具体任务的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委、市文体广新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建局、市城投集团、市创投集团、市国投公司、市交建投公司、市文旅投公司等。 

  2.招商引资服务保障单位:除有招商引资具体任务的单位以外其他市直和中央、省驻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式 

  (一)县市区(基本分100分) 

  1.实际引进资金情况(55分)。包括实际到位外资额及其增长率、完成率,实际到位内资额(包括省外境内资金)及其增长率、完成率等指标。 

  2.项目签约和履约情况(共20分)。包括省、市级签约项目完成率和省、市级签约项目履约率等指标。项目履约率是指达到完成审批或注册、注册资金或前期资金到位、开工、投产四项指标的项目个数占签约项目总个数的比重(下同)。 

  3.招商引资项目税收贡献情况(共10分)。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税收贡献率等指标。 

  4.招商引资基础工作情况(共15分)。包括招商引资统计工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和招商引资其他日常工作情况。被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5.重大项目引进情况(不设基本分,根据工作情况加分)。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实际利用内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加2分,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内资3.5亿元以上的项目加4分,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10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内资7亿元以上的项目加6分。每新增1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投资的企业加8分,每新增1家国内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投资的企业加3分。每新增1家央企、上市公司投资的企业(仅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加3分。 

  6.外向型企业引进情况(不设基本分,根据工作情况加分)。新增一家有进出口实绩的外来投资企业(考核年度内新增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中,于考核年度及其上一年度两年之内注册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企业指外商投资企业或省外境内投资者在我市投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不包括本省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如果本省投资者的股东或主要资金来源为省外,也视为外来投资企业),加1分。 

  7.园区开放发展工作情况(不设基本分,根据工作情况加分)。娄底经开区或各县市辖区内的省级园区被评为“全省十强开放园区”或“全省十大开放特色园区”,加15分。 

  8.经济发展环境(不设基本分,根据工作情况减分)。客商有投诉现象经查实每起扣0.5分。 

  (二)省级园区(基本分100分) 

  1.实际引进资金(55分)。包括实际到位外资额及其增长率、完成率,实际到位内资额(包括省外境内资金)及其增长率、完成率等指标。 

  2.项目签约和履约情况(共20分)。包括省、市级签约项目完成率和省、市级签约项目履约率等指标。 

  3.招商引资项目税收贡献情况(共10分)。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税收贡献率等指标。 

  4.招商引资基础工作情况(共15分)。包括招商引资统计工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和招商引资其他日常工作情况。被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5.重大项目引进情况(不设基本分,根据工作情况加分)。每新增1家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的企业加5分。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内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加2分,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内资3.5亿元以上的项目加4分,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10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内资7亿元以上的项目加6分。每新增1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投资的企业加8分,每新增1家国内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投资的企业加3分。每新增1家央企、上市公司投资的企业(仅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加3分。 

  6.经济发展环境(不设基本分,根据工作情况减分)。客商有投诉现象经查实每起扣0.5分。 

  (三)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娄有关单位 

  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在年初分类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依据有关考核内容与规定进行考核计分。 

  三、组织实施 

  各考核对象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和自评材料。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季度牵头召集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单位自评情况和指标得分情况及动态督查、专项督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进行综合评分。考核结果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考核与奖励 

  1.招商引资综合奖。对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县市区、园区奖励20万元。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中,按综合考核得分高低,评定一等奖1名,加奖15万元;评定二等奖2名,各加奖10万元。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省级园区中,按综合考核得分高低,评定一等奖1名,加奖15万元;二等奖1名,加奖10万元。 

  2.招商引资单项奖。对各县市区和省级园区的项目引进、实际利用外资、实际到位内资完成情况进行单项评选,根据总量完成占比在全市排前三名、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等情况,分别评选出项目引进先进单位、外资工作先进单位、内联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各1名,各奖励10万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综合考核在全省二类地区排名前3位,奖励市商务粮食局3万元;到位内资、利用外资增幅排名单项指标在全省二类地区前3位,按名次高低奖励市商务粮食局5万元、4万元、3万元, 

  3.市直单位招商引资奖。市直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实绩按《娄底市重点产业小分队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4.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可向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3名先进个人,每人奖励2000元。被评为市直招商引资的先进市直单位,可向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1名先进个人,每人奖励2000元。 

  5.以商招商奖。对利用非公共资源为我市招商引资提供重要信息,独立引进亿元以上或2000万美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落地的企业、中介组织和异地娄底商会(需报请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本考核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娄底市招商引资考核指标体系(县市区) 

  2.娄底市招商引资考核指标体系(园区) 

  3.考核指标得分计算方式 

  

  附件1

  娄底市招商引资考核指标体系(县市区)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分值 

  一、实际引进资金 

 

  55 

  1.实际到位外资额 

  万美元 

  15 

  2.实际到位外资增长率 

  % 

  7 

  3.实际到位外资完成率 

  % 

  10 

  4.实际到位内资额(其中省外境内实际到位内资额占分值的一半) 

  亿元 

  10 

  5.实际到位内资增长率 

  % 

  5 

  6.实际到位内资完成率(其中省外境内实际到位内资完成率占分值的一半 

  % 

  8 

  二、项目签约履约情况 

 

  20 

  1.省级签约项目完成率 

  % 

  4 

  2.市级签约项目完成率 

  % 

  3 

  3.省级签约项目履约率 

  % 

  8 

  4.市级签约项目履约率 

  % 

  5 

  三、招商引资项目对税收的贡献率 

  % 

  10 

  四、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包括招商引资统计工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开展情况、招商引资其他日常工作。凡被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15 

  五、重大项目引进情况 

   

  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实际利用内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加2分,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内资3.5亿元以上的项目加4分,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10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内资7亿元以上的项目加6分。每新增1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投资的企业加8分,每新增1家国内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投资的企业加3分。每新增1家央企、上市公司投资的企业(仅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加3分。 

  六、外向型企业引进情况 

   

  七、园区开放发展 

  辖区内省级及以上园区被评为“全省十强开放园区”或“全省十大开放特色园区”加15分。 

   

  八、经济发展环境 

  客商有投诉现象经查实每扣0.5分。 

   

  

  备注:外资、内资数据由市商务粮食局审核认定,其中省外境内到位内资和外资以省商务厅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省级签约项目、市级签约项目、重大项目情况由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提供并认定。招商引资项目按首次接触原则到市商务粮食局备案,同一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考核单位共同引进的,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分配比例,不重复计算。招商引资项目对税收的贡献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附件2

  娄底市招商引资考核指标体系(园区) 

  

  指 标 名 称 

  计量单位 

  分值 

  一、实际引进资金 

 

  55 

  1.实际到位外资额 

  万美元 

  15 

  2.实际到位外资增长率 

  % 

  7 

  3.实际到位外资完成率 

  % 

  10 

  4.实际到位内资额(其中省外境内实际到位内资额占一半分值) 

  亿元 

  10 

  5.实际到位内资增长率 

  % 

  5 

  6.实际到位内资完成率(其中省外境内实际到位内资完成率占一半分值) 

  % 

  8 

  二、项目签约履约情况 

 

  20 

  1.省级签约项目完成率 

  % 

  4 

  2.市级签约项目完成率 

  % 

  3 

  3.省级签约项目履约率 

  % 

  8 

  4.市级签约项目履约率 

  % 

  5 

  三、招商引资项目对税收的贡献率 

  % 

  10 

  四、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15 

  包括招商引资统计工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开展情况、招商引资其他日常工作。凡被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五、重大项目引进情况 

   

  每新增1家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的企业加5分。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内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加2分,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内资3.5亿元以上的项目加4分,每新增一个实际利用外资10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内资7亿元以上的项目加6分。每新增1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投资的企业加8分,每新增1家国内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投资的企业加3分。每新增1家央企、上市公司投资的企业(仅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加3分。 

  六、省级园区被评为“全省十强开放园区”或“全省十大开放特色园区”加15分。 

   

  七、经济发展环境 

  客商有投诉现象,每起扣0.5分 

   

  

  备注:外资、内资数据由市商务粮食局审核认定,其中省外境内到位内资和外资以省商务厅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省级签约项目、市级签约项目、重大项目情况由市商务粮食局负责提供并认定。招商引资项目按首次接触原则到市商务粮食局备案,同一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考核单位共同引进的,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分配比例,不重复计算。招商引资项目对税收的贡献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附件3

  考核指标得分计算方式 

  一、单项完成率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实际值÷该项指标考核期目标值×该项指标分值。其中,“指标考核期实际值”为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的实际完成额;“指标考核期目标值”为考核年度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额。 

  二、单项实际到位额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实际值÷该项指标考核期平均值×该项指标分值。其中,“指标考核期实际值”为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的实际完成额;“指标考核期平均值”为考核年度内,同类考核对象中实际值的算术平均值。 

  三、单项增长率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实际值÷该项指标考核期平均值×该项指标分值。其中,“指标考核期实际值”为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的实际增长率;“指标考核期平均值”为考核年度内,同类考核对象中实际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 

  四、单项履约率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实际值×该项指标分值。其中,“指标考核期实际值”为考核对象在考核年度的实际履约率。 

  五、招商引资项目对税收的贡献率指标得分=辖区内招商引资项目当年的税收÷辖区内的总税收×该项指标分值。 

  各单项指标最低得分不低于0分,如单项指标得分为负分时作0分计算。 

  

  娄底市重点产业小分队招商引资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我市“十三五”产业转型发展要求和招商引资工作总体安排,市本级组建市经信委招商引资小分队(重点产业方向:智能制造、新能源等)、市发改委招商引资小分队(重点产业方向:园区及城建基础设施等)、市商务粮食局招商引资小分队(重点产业方向:流通服务业等)、市住建局招商引资小分队(重点产业方向:住宅产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等)、市农业委招商引资小分队(重点产业方向:现代农业等)、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招商引资小分队(重点产业方向:旅游产业等)、市卫计委招商引资小分队(重点产业方向:健康产业等)、市文体广新局招商引资小分队(重点产业方向:文体产业等)、市科技局招商引资小分队(重点产业方向:高新技术产业等)等9支小分队(其他产业需建立小分队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一、组织管理

  (一)各招商引资小分队明确队长1名,队员若干名。队长由牵头单位在本系统中安排有经验、有能力、有活力的正科级以上干部担任;队员由队长在本系统或社会上择优选择。各牵头单位确定小分队成员后应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小分队成员原则上应专职招商。 

  (二)小分队实行在牵头单位党组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各招商小分队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方案,并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小分队由分管(联系)其牵头单位的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个月要专题听取招商引资小分队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招商动态,会商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指导招商工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娄星工业集中区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为小分队招商提供服务,为项目的考察、谈判和签约提供相关支持和配合。 

  二、工作职责

  各小分队应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掌握招商信息;主动联系客商,积极对接洽谈项目;及时跟踪,与项目承接方共同努力,狠抓项目落地;做好项目落地的后期服务工作,发挥以商招商作用;做好优化环境的协调工作;全面完成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保障

  小分队成员履行工作职责,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期间,在原单位的经济、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小分队办公条件由牵头单位保障。市财政每年为每个招商小分队预算安排工作经费10-30万元(其中,10万元为保底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其余的经费与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挂钩,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后,报市财政拨付),工作经费用于小分队所聘非公职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差旅费、招待费、电话费、交通补贴等开支。需超支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另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小分队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小分队所有开支由队长审签,牵头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在牵头单位单列记账报销,不纳入牵头单位“三公经费”范围。单次开支超过2000元以上的,小分队应在事前集体研究并报牵头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 

  四、奖励事项

  (一)对招商引资小分队引进的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在招商主管部门备案并得到项目单位认可的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分产业项目类(第一、二、三产业),社会民生业类(含生态环保)两类,按到位资金1‰或0.5‰的标准对小分队予以奖励。 

  (二)对由招商引资小分队引进的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在招商主管部门备案并得到项目单位认可的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新注册外资企业以及省级签约并落地(达到完成审批或注册、注册资金或前期资金到位、开工、投产四项指标)的项目,按5万元/个标准对小分队进行奖励。 

  (三)在完成年度考核项目任务的招商小分队中,按业绩评出一、二、三名,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8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对其他完成年度任务的小分队奖励2万元。 

  上述奖金20%奖励小分队队长,40%奖励小分队队员,20%奖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20%奖励其他有关人员。个人奖励上限1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直其他单位参照本办法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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