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5-3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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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DCR—2017—01019

  娄政办发〔201721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5 

 

  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精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一条  依法降低招商引资项目(暂不含一般性房地产项目,下同)的建设成本 

  地方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依法采取降低土地成本、减免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补贴产业扶持资金、从所缴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按一定比例奖励、对入园项目的标准厂房租赁费和购置费津补贴等政策措施,使“招大引强”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一般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成本比普通和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平均成本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具体按本文件其他条款规定的政策措施落实。 

  第二条  切实保障土地供应,降低企业土地成本 

  优先保障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用地,对“招大引强”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一般性招商引资项目,由受益财政从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价款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分别奖励50%40%30%左右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减免招商引资建设项目收费 

  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服务性收费,依法参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418号)中的一类收费优惠标准执行(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项目免征、城市绿化补偿费等收费项目按标准的30%收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收费项目按标准的2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第四条  降低招商引资项目用工成本

  根据用工规模,招商引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分别按12%14%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 

  第五条  鼓励招商引资项目进园区 

  对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导向且投资1亿元(或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租赁3年以上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租赁标准厂房的,第一年按所交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所交租金的60%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能超过该项目当年缴纳入库税收地方实得部分);购买标准厂房的,参照租赁厂房补贴额度予以扶助。 

  第六条  鼓励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多投入早达产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包括:钢铁及薄板深加工、汽车及其零部件、新能源储能、健康养老产业、文化旅游产业、装配式建筑、精细陶瓷、应急产业、不锈钢产业、锑产品深加工、先进农业装备、外贸企业、互联网+等。 

  对到位投资形成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或外资1500万美元)、5亿元(或外资7000万美元)、10亿元(或外资1.5亿美元)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经认定,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左右的产业扶持资金。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从投产第1年开始连续3年,由受益财政从投资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中,奖励50%用于支持该项目发展,政府平台公司可以风险投资等方式入股20%以内。 

  第七条  鼓励“招大引强”项目

  本规定所称“招大引强”项目是指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央企、外资企业、加工贸易、上市公司(仅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或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 

  “招大引强”项目,除享受第六条的政策措施外,地方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对土地供应、资金扶持、费用减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具备“招大引强”项目性质的现有企业,在我市扩大生产规模或实施转型升级项目的,可参照上款享受有关政策。

  第八条  解决招商引资项目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 

  高层次人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等)。 

  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学校、幼儿园根据其子女的就学意愿安排相关学校接收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各医院要为高层次人才开辟保健、体检、医疗等绿色通道。

  第九条  优化环境全程代办 

  招商引资项目所有审批手续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园区)全程代办,相关职能部门快办特办,市县两级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对“招大引强”项目实行市领导挂点联系,研究解决项目履约、落地、开工、投产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减少对企业的各项普遍性检查,分类列出企业检查清单,清单之外的普遍性检查项目一律禁止。对投资者因投资环境问题而撤回投资的要倒查责任。

  第十条  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 

  对引进市外客商来娄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农业产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内资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投资额的3‰、2‰、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资投资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投资额的4‰、3‰、2‰对中介人予以奖励。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及时予以兑现。本市内专门从事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具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在受奖范围。 

  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应政策。此前我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政策,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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