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 发布时间:2011-09-2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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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单位 

  娄底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庭 

  二、责任人 

  娄底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实行庭长负责下的分工责任制,庭长主持庭内全面工作,并对庭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庭内其他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和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责任人为庭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四、办理条件 

  经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立案庭正式立案的案件。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诉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被申请人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三)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四)双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仲裁庭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应予以登记,呈报庭长指定案件承办人员。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复杂案件应组织仲裁合议庭,并将组成仲裁庭人员名单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开庭审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制作结案文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再将案卷移送立案庭整理归档。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庭室工作制度,庭室分工实行AB角,庭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对办理结果归档保存; 

  (二)庭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院领导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局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按《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过错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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