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仲裁委员会开庭程序

  • 发布时间:2010-02-0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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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庭审准备 
  

  (一)开庭前仲裁员及秘书的准备工作: 

  仲裁员应当了解、熟悉案情,明确庭审中的具体任务,作好阅卷笔录,拟好详细的庭审提纲;秘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及要补充的证据,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二)仲裁庭开庭前秘书的工作: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核实身份,并予以登记。 

  2、请仲裁员入席。 

  3、宣布仲裁纪律: 

  (1)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听从仲裁庭的传唤和询问; 

  (2)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陈述事实、  辩论问题要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使用有损他人人身名誉的语言,未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 

  (3)未经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退庭,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在庭内吸烟和在庭内走动; 

  (4)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呼口号,旁听人员对仲裁庭仲裁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反映。 

  4、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就绪,并递交登记表。 

  二、开庭 

  (一)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 

  首席仲裁员开庭语:娄底仲裁委员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现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秘书由×××担任。 

  本庭今天对×××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案,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以及×××的仲裁申请,依法开庭审理,现在开庭。 

  (二)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三)首席仲裁员宣读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1)申请人有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4)有申请保全措施的权利; 

  (5)有申请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2、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2)在陈述辩论时,有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有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的义务;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有履行的义务。  

  首席仲裁员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双方当事人对本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及秘书有无回避的请求? 

  ()首席仲裁员代表仲裁庭成员向当事人承诺或宣读《仲裁员声明书》。 

  三、庭审调查 

  (一)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庭审调查开始及申请人陈述。 

  首席仲裁员宣布庭审调查开始语:本仲裁庭庭审调查现在开始,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调查中,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出示证据,经本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或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质证,首先由申请人×××陈述事实及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陈述。 

  首席仲裁员语:现在由被申请人×××陈述事实及请求。 

  (三)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对案情进行询问。 

  (四)在首席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互相就对方出示的证据质证。 

  四、庭审辩论 

  (一)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庭审辩论开始。 

  首席仲裁员宣布庭审辩论开始语:本庭庭审调查现在已结束,庭审辩论现在开始,首先由申请人×××进行第一轮辩论发言。申请人辩论发言后,被申请人×××进行第一轮发言(注:庭审辩论可以进行多轮辩论,首席仲裁员应注意引导好)。 

  (二)庭审辩论中,仲裁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首席仲裁员应当组织好双方当事人开展辩论 

  注意引导当事人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损害当事人人身权的语言,可以提出辩论要点,避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对不遵守仲裁纪律进行哄闹的要予以制止,性质严重的要驱逐出庭。 

  2、仲裁庭应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出示书证、物证和其他资料,宣读勘验报告、鉴定结论(可以由仲裁员宣读)。 

  五、征询最后意见 

  首席仲裁员语:现在庭审辩论结束,休庭××分钟,休庭期间,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仲裁庭陈述最后意见,提出调解方案。 

  辩论结束后,仲裁员应当分别征求、询问当事人最后意见,或者提出调解建议,做当事人的工作。 

  六、调解或裁决 

  首席仲裁员语:“现在继续开庭,进行调解,申请人的调解方案是……,被申请人的调解方案是……”或者“现在继续开庭,依据双方的调解意见,差距太大,双方又不愿意进一步让步,因而达不成调解协议,本庭现在休庭”。 

  (一)调解达成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签字后,由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等候文书。调解书应当由首席仲裁员起草。 

  (二)调解不成时,秘书将庭审笔录交双方当事人签名。签名后,由首席仲裁员口头通知第二次开庭时间、地点(也可以另发通知,确定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宣布休庭。 

  七、第二次开庭(事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 

  (一)再次调解。 

  (二)调解达成协议的与第一次开庭达成调解协议的程序相同;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等候裁决。 

  (三)开庭笔录交当事人双方签名。 

  八、仲裁评议 

  (一)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载入评议笔录,评议笔录由仲裁员、秘书签名并由秘书制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起草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由首席仲裁员起草。 

  九、独任仲裁员组织的庭审程序参照首席仲裁员组织的庭审程序简便进行。 

  十、办理发文程序 

  仲裁的调解书和裁决书的发文程序如下: 

  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均由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拟稿后交本委秘书处,经主任签发后,秘书处负责核稿、打印、送达、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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