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娄底市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 娄政办发〔2017〕47号 统一登记号 LDCR—2017—01039
公布日期 2017-11-27 生效日期 2018-01-01
信息失效期 2023-01-01 公布形态 首次公布
起草单位 市商务粮食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娄底市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1-2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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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娄底市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6


娄底市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8号)、《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崛起战略建设开放强市的意见》(娄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外贸外经和口岸发展,制订如下措施。

一、促进外贸加快发展

(一)鼓励辖区进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其所缴保费按25%的标准由市政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发展外贸企业。自2018年起,5年内以2017年海关的娄底统计数据为基数,对辖区外贸企业新增进出口额所产生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标准奖励“培训研发经费”给该外贸企业。

(三)培育和引进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市经开区)要尽快依托园区至少培育或引进1家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对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年度考核合格的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每年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再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综合类外贸公司享受本条同等优惠政策。

(四)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对辖区企业进出口总额超过上年度部分(以海关的娄底统计数据为准),由市县两级政府(管委会)分别按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培训研发经费”给该企业。市县两级对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辖区生产型企业年度内进出口“破零倍增”且外贸业绩不少于50万美元的,由县级政府(管委会)按10万元标准奖励“培训研发经费”给该企业。

(六)支持企业就扩大出口去境外办展参展。对辖区生产型企业举办出口产品境外展会的,由县级政府(管委会)按5万元/次给予奖励。对辖区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由县级政府(管委会)按每个展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多奖励2万元。

(七)全面落实《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办法》(湘财外〔201630号)及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县两级商务部门负责将上述文件宣传到所有有关企业。商务、财政、国税、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出台和实施具体的落实方案,为解决进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渠道。

(八)商务、农业、娄底国检机构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4号)等文件,对新获得“国家原产地保护产品”的企业或个人,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通过考核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在省里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促进外经合作加快发展

(一)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到“一带一路”等国家开展产能合作,建立产业园区或者在境外设立产品出口分支机构,如该企业购买了财产和人身等保险,则由县级政府(管委会)按照《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118号)考核合格后,按投保费的40%进行奖励,对单个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时市县两级政府分别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对在境外设立产品出口分支机构的企业进行依法奖励。

(二)辖区企业对在“一带一路”等国家承包工程,其年度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人币以上,如该企业购买了财产和人身保险,由县级政府(管委会)按照《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118号)考核合格后,按投保费的30%进行奖励,对单个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开展劳务培训。对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外派劳务服务平台和外派劳务企业,其年度外派劳务人数超过500人以上,如该企业购买了财产和人身保险,由县级政府(管委会)按照《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118号)考核合格后,按投保费的30%进行奖励,对单个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大力发展加工贸易

(一)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及时帮助辖区加工贸易企业向省里申报“技改研发”、“物流运输”、“搬迁”等补助资金项目。

(二)自2018年起5年内,以2017年度合法的娄底统计数据为基数,对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标准奖励“培训研发经费”给该企业。

四、加快口岸发展

鼓励企业在娄底口岸通关办理相关业务。对在市口岸办公室备案登记且在娄底口岸办理相关业务的担保、货贷、保险等企业,其年度业绩达到20万美元以上,由娄底市政府奖励5万元。

对口岸平台运营商,由市政府按每个标箱(20英尺)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口岸平台运营商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5年。

切实解决外贸外经人才短缺和招工难问题

(一)市级商务部门每年开展2次以上外经外贸的专门业务培训。

(二)鼓励企业加大对外经贸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落实《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娄发〔201616号)的相关规定。

(三)支持辖区外贸外经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校等相关机构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培养合格员工,在符合相关条件下,人社部门按照《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326号)等政策,按不同职工(工种)类别分别给予就业职能培训补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符合相关条件下,给予加工贸易企业新录用员工每人300元的培训和招工补贴,切实解决加工贸易企业招工难的问题。

(四)降低外贸外经企业用工成本,根据用工规模,外贸外经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分别按12%14%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

六、有关事项

一)市财政设立800万元开放型经济引导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县级政府(管委会)也要设立外贸外经发展引导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各县级政府(管委会)要在2017年制订出台促进外贸外经发展的措施文件。

(三)各级商务部门要牵头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及时做好有关资金申报受理、审核、报批、拨付等工作。

(四)本政策自201811日起实行。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7印发

娄政办发〔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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