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房去库存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相结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娄政办发〔2017〕48号 统一登记号 LDCR—2017—01041
公布日期 2017-11-21 生效日期 2017-11-21
信息失效期 2022-11-21 公布形态 首次公布
起草单位 市房产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房去库存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相结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1-21 12:00
  • 信息来源:
  • 保护视力色:
  • 收藏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品房去库存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相结合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商品房去库存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相结合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5


 

商品房去库存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相结合工作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确保安置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前提下,推动商品房去库存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相结合,有利于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湘易地搬迁联席办〔20172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有关规定政策,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支持和鼓励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城入镇,在已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楼安家落户,并采取务工增收、就业培训、生态扶贫等保障措施,确保安置对象安居乐业。

二、严格审定搬迁对象

进城入镇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必须符合自愿选择购房安置和具有在城镇生存、生活、发展能力等基本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精准核实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710号)和《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湘扶办联〔20161号)的要求,认真审查搬迁对象的资格条件,严格执行搬迁对象的确定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作为进城入镇安置对象。

三、合理确定安置房源

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入镇安置地点要选择手续齐全、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入住条件、无法律纠纷、公共设施齐全、绿化亮化较好、周边配套完善、公共交通便利、户型面积适当、房价中等偏下的成熟小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统一洽谈购买或改造空置房屋等方式确定安置房源,争取适当降低购买价格。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搬迁安置户在迁出地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原依法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搬迁对象搬迁入城后,入学、医疗、社会保障享受同地域市民待遇;如符合城市低保条件,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

(二)各地要根据不同的安置地点,精确制定和落实搬迁户就业和产业脱贫措施,统筹做好劳务输出就业、就近就地就业及公益岗位兜底就业等相关工作,确保每户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

(三)对进城入镇安置的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户,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各县市区要依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补助政策,完善资金拨付程序,原则上不允许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易地扶贫搬迁户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必须达到可搬迁入住的基本装修标准,不得再增加搬迁户的装修负担。

五、确保旧房按期拆除复垦

易地扶贫搬迁户入住新房后,必须根据拆除协议按时将旧房拆除或上缴,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土地增减挂钩方案,搞好宅基地复垦及节余指标流转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稳步实施商品房去库存与易地扶贫搬迁结合工作,易地扶贫搬迁户居住面积必须控制在人均23-25平方米的政策红线内,不得转让和买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指标及产权。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审核,牵头落实商品房去库存易地扶贫搬迁相结合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组织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入镇安置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1印发

 

娄政办发〔201748

打印本页 我要纠错 返回顶部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