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04-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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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和核算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组织实施及保障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组织,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娄底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所需的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的购置经费,各地要提前准备,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市政府将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 1 5号)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国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健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认真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加强对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中心商务区、特色商业街区等的普查。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产业发展实际。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新闻媒体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及路牌、标语、短信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娄底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doc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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