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娄底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11-3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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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指的是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市属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2.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市直单位为保障履职需要配备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构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车辆和常用办公设备。常用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

3.市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4.市直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1、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2、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3、未达到资产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超编超标部分除外)按照规定处置后需更新的;4、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5.市直单位资产配置程序有哪些?

答:(一)市直单位申报。市直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格式及内容见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通知),与部门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初审。

(二)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2、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的合规性;3、单位报送的资产配置需求分析的合理性;4、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等。

对确实需要配置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部门预算,并将初审通过的所属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直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市直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部门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确需配置的资产项目,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草案)。对单项配置超过500万元的项目,专题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批复配置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于未按要求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市财政局将不予批复。

 

 

                         娄底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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